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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价格增资到 b 处理?


问题:原来母公司 a100% 持有的两个子公司 b 和 c,想要变成母子孙的模式,即 a 持有 b,b 持有 c。能否按照 a 持有 c 时的长投账面价格做为对价增资到 b 处理?是不是适用于特殊重组?

答:《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 67 号)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 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依据上述规定,母公司按账面价值将全资子公司转让给另一个全资子公司变为孙公司,股权的内部转让,无增值所得,视为有正当理由,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但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缴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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