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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评级为 D 级,有何影响?


问题:企业评级为 D 级,有何影响?如何复评?

答:《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0 号)

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纳税信用评价为 D 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 D 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 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 级评价保留 2 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 A 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 C 级或 D 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6 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件 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复评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附件 4)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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