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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迁所有没有风险?
问题:我司这种情况迁所有没有风险,会不会造成剩余未开票收入无法冲减的情况。有没有这种情况迁所,正常冲减未开票收入的成功案例。
1、我司 2015 年注册地址从海淀迁移到朝阳,工商为朝阳工商局。税务局一直未做迁移手续。
2.、我司因业务模式原因以完工进度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确认当月以未开票收入方式缴纳增值税,客户要求开具发票时再予以冲减等额未开票收入。
3、自 2018 年 06 月开始,海淀国税六所专管员以我司注册地址为朝阳为由,要求我司将专管税务局迁移至朝阳,并不再为我司核对冲减未开票收入事宜。
4、目前,我司未开票收入还有未冲减完的余额,税额有几十万。
5、已前往我司注册地址所属国税局朝阳十二所咨询正所长,答复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后期开票再冲回的操作流程没有问题。但迁所后冲减未开票收入需要专管员核对才知道能不能冲减。
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一)规定,未按照法规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此,企业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变更前涉事项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由此,变更前由海淀所处理;变更后由朝阳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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