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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需要作为残保金计算的基数吗?


问题:我公司有两名劳务派员人员,需要作为残保金计算的基数吗?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

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据此,残保金计算基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不包括劳务派遣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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