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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从 2016 年 6 月 1 日开始计算,有规定?


问题:公司是 2015 年 8 月 20 日重组,但是有一家公司在 2016 年 7 月根据司法判决把股票划转给其他人,无法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了,税务局收滞纳金为什么从 2016 年 6 月 1 日开始计算,有没有法规规定?

答:《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第 4号公告)第三十条规定,当事方的其中一方在规定时间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重组业务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当事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 30 天内书面通知其他所有当事方。主导方在接到通知后 30 日内将有关变化通知其主管税务机关。

上款所述情况发生变化后 60 日内,应按照《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调整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原交易各方应各自按原交易完成时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算重组业务的收益或损失,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应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并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逾期不调整申报的,按照《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据此,重组当事方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应在发生变化后 60 日内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逾期不调整申报的,按照《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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