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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涉税,是否还办什么手续?开发票,是当月还是下月?
问题: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事项在当地预缴税款并由当地税务机关出具反馈表后,是否还需要去北京税务机关办什么手续?什么时候可以给对方开发票,是当月还是下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 [2017]103 号)第二(三)第二款规定,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将相关信息推送经营地的地税机关核对(2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回复,实行联合办税的即时回复),地税机关同意办结的,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据此,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 [2006]156 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据此,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税款后,就可以开具发票,若先开发票,先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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