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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操作有没有税务风险?
问题:因北京公司劳务费支出金额较高,涉及个税多。听说有个叫薪福社的公司做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该公司和客户直接签订外包服务合同,客户将劳务费加上一定比例手续费付给薪福社,薪福社再将劳务费付给劳务人员。主要是因为薪福社可以利用山东当地劳务费个税优惠政策可以少交个税。薪福社的这种操作对客户来说有没有税务风险?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规定,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 , 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提供劳动力外包服务,用工单位应与外包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并取得劳务费发票和银行转账付款凭证,以证实真实性,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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