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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违约金后,需开发票吗?
问题:A 公司因合同违约需要支付给 B 公司违约金,B 公司收到违约金后需要给 A 公司开发票吗?是否有相关条款。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销售方向购买方(发生交易行为)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未发生交易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开具收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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