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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给总公司还是分公司?
问题:公司是医药研发,与香港某总公司签订医药研发合同总金额 6 个亿,为纯英文合同,合同中英文翻译件技术市场已经看过,认为这属于技术转让的范围,可以备案免税。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是香港总公司的二级子公司,香港某总公司与本单位签订的医药研发合同首期款项 2 个亿由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支付,石药集团欧意药业不能与本单位从新签订合同,目前只有与香港总公司签订的英文合同,那么英文合同如果去备案,那么免税的是针对香港的,问题:本单位能否把发票开给香港或者是开给国内的石药集团欧意?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据此,总公司签订合同,但接受方和付款方为子公司,收款方应向子公司开具发票。收款方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建议与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协商总公司签订合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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