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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资产出资,是否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分录如何编制?


问题:A公司为上市公司,以林地资产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B,以林地资产出资是否需要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假如A公司林地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亿,林地资产评估值8亿,A公司、B公司的分录如何编制?合并报表日对母公司A的净资产或净利润是否有影响?

答:《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46号)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投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二、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投资人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规定,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依据上述规定,投资人以林地资产出资,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其账务处理如下:

A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     8

     贷:无形资产  1

        :营业外收入  7

B公司

借:无形资产   8

     贷:实收资本   8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十六条规定,母公司应当以自身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一)合并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现金流等项目。

(二)抵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

据此,A公司以林地资产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B,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抵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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