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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 30% 的股权,需要交什么税?
问题:本司持有下属子公司 100% 的股权,该子公司的资产主要是有一块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为 2000 万元,经评估后评估价为 40000 万元,现拟与一家企业合作转让该子公司股权 30%,待合作方入股后再增资扩股(扩股后由该合作方持有 70% 的股权,我司子公司占 30% 的股权),并对该土地进行开发房地产,请问:
1. 我司子公司转让 30% 的股权过程中需要交什么税?是只交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还是有其他税?
2. 合作后开发房地产,涉及交什么税?如要交土地增值税,是否与第 1 问题要交土地增值税重复?
答:《湖南省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 号 ) 规定,对于控股股东以转让股权为名,实质转让房地产并取得了相应经济利益的,应比照国税函〔2000〕687 号、国税函〔2009〕387 号、国税函〔2011〕415 号文件,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据此 , 股东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 ,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土地 )、印花税。对开发房地产销售 , 应计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 房屋 )、印花税 , 不存在重复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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