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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房产无偿转到分公司,是否视同销售?
问题:北京公司在河北成立了分公司。筹建过程中,沧州的土地、在建工程(包话房屋建设、固定资产)、还有一部分原材料,都由北京总公司购入,发票及账都在总公司名下。如果北京总公司把这些资产全部无偿转到分公司名下,增值税和所得税如何处理,是否要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呢?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第一条(四)规定,企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除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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