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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往来,税务上的风险如何规避吗?


问题:A 公司为了配合银行贷款走流水,与集团一些关联公司发生金额很大的资金往来,税务上的风险如何规避吗?

答: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第十四条(一)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销售服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 [2007]10号)明确了,审核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账款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确认收入。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之间无息拆借资金,视同销售贷款服务,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账款应确认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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