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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适用转让无形资产免税的规定?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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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企业用无形资产投资,是否适用转让无形资产免增值税的规定?所得税方面适用五年所得递延和技术转让所得 500 万以下免,500 万以上减半的优惠政策吗?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二十六)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3 号第一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 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以技术投资,应按技术转让计缴相关税收。若符合条件的。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