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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收取个人代开的劳务发票?
问题:建筑单位是否能收取个人去税局代开的劳务发票?是否属于劳务分包不合法?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税发 [1994]089 号)第十九条明确了,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据此,个人与企业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应按提供劳务报酬计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并代开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第一条(七)明确了,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据此,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应按“建筑服务”3% 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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