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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情况,要代开发票吗?


问题:公司是做管理咨询,教育咨询的,1、平常找学校学生帮忙布置会场一天给 100-200 元 /2、大赛活动中给奖学金,几千 -- 几万不等 3、还有就是客户找的实习生,他们负责给结算实习工资,以上三种情况都是代开发票困难,第一种情况可以参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 28 号)第九条规定,那么第二种是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吗,这种情况要代开发票吗,这个起征点能不能选按期的 5000-20000 的标准?像第三种这样的间接的代付的实习生工资应该按劳务算还是工资算?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依据上述规定,非员工向公司提供劳务,应按“其他现代服务”计缴增值税,若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不征收增值税,无需开具发票。个人未向支付方提供劳务取得的奖学金,不征收增值税,但应按‘偶然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公司聘用的实习生,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取得工资,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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