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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如何给子公司开票,开什么发票合适?


问题:企业日常房租、水电和低值易耗品等都有集团母公司采购,其他子公司共享使用,年底再分摊给子公司,子公司把分摊费用支付母公司,母公司如何给子公司开票,开什么发票合适?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28 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 ( 以下简称“应税劳务”) 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依据上述规定,母公司集中采购的房租、水电和低值易耗品,不属于共同接受增值税劳务,应按转售行为,低值易耗品、水电按货物,房租按转租分别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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