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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与外包人员签订外包合同呢?


问题:A 我公司外包出去的这部分加工,个税是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了个税的,但是没有与外包人员签订外包合同,是不是需要和每个外包人员签订一份外包合同呢?还有就是社保现在由税局统一收缴了,这一部分外包人员是没有相应购买社保的,是不是要在外包合同中注明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4]089 号)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3 号)明确了,《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外包加工,形式上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质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支付外包工资属于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不予税前扣除。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不涉计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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