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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划转资产,是否适用重组优惠政策?
问题 : 同一控制子公司无偿划转资产,是否适用重组优惠政策?是否涉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第一条(二)5. 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59 号)第一条规定,
(四)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依据上述规定,无偿划转资产,不适用重组政策。应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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