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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发红包,会计和税务处理?
问题:做快递员培训的平台,快递公司委托平台给快递员发红包,平台自留 20%,80% 发给快递员,红包实质上是快递员做广告或邀约新人的一种绩效奖励。请问平台对代发红包的这项业务应当做怎样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据此,培训的平台取得快递公司培训费之外的代发红包款,应全额作为价外费用计缴增值税。代发快递员的计入“其他应付款”;平台自留的计入‘营业外收入’核算。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