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北京东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收到红包或代金券,个税应如何处理?
问题:我公司在做一个 APP 推广业务,推荐一个人成功安装 APP,推荐人和被推荐人都可以收到一个红包或者代金券,这部分个税应如何处理?
推荐人如果不是公司员工是否按劳务费代扣代缴个税?
被推荐人是否应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但是如果推荐人和被推荐人的数量特别大(几万甚至更多)实际账务处理应如何操作才能规避税务风险并正常税前扣除?
答:1、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四)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 号)规定,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 ( 产品 ) 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 ( 产品 ) 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推荐人和被推荐人分别取得红包或代金券(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 ( 产品 ) 或服务除外),推荐人按“劳务报酬所得”被推荐人按“偶然所得”项目,分别计缴个人所得税。
2、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规定,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据此,企业支付推荐人红包或者代金券,应取得发票或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支付被推荐人,对方为单位的,应开具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