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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的这笔收入应该怎么入账?


问题:甲乙丙均为企业,甲乙丙共同合作,甲提供资产,乙提供场地,丙提供管理及服务,收入全部打到丙的账户上,后期丙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比例给甲乙双方,那丙的这笔收入应该怎么入账?因为三者之间没有利益关系,共同出资创收,签合同是和甲乙丙三方一起签的。

答:合营账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规定,

第十五条 合营方应当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

(二)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

(三)确认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

(四)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

(五)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条 对合营企业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应当根据其对该合营企业的影响程度进行会计处理:

(一)对该合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对该合营企业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 [2009]31 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

2. 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据此,甲乙丙共同合作,以丙的名义对外经营,丙为纳税人,按规定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甲乙应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分回的税后项目利润,视同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向丙开具收款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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