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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是否能要求对方开发票?


问题:我们是一家合伙企业,持有一家有限公司 A 的股权。原要转让一些A 公司股权给甲公司,甲公司已打款到我公司,A 没有做工商变更。现在的决定是不转让 A 的股权给甲公司了,但我公司要给甲公司一些补偿金。补偿金我们怎么走账,是否能要求对方开发票给我们?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据此,甲公司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取得的补偿金,不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收款凭证。支付方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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