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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技术服务和设备,设备如何账务处理?


问题:A 公司购买设备为 B 公司提供通信组网技术服务,设备由 B 公司指定厂商及型号,合同中约定以完成的 Ap 个数按季度结算,A 公司给 B 公司开具技术服务发票,A 公司将设备作长期待摊处理,按项目收益期摊销。是否可以?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第四十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据此,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同时还提供相应配套的设备,为混合销售。非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销售设备,按销售服务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相关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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