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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补偿款怎么做账,涉及到哪些税费?
问题:我们是苗木生产企业,现在有一块地拆迁,政府对于地面上的苗木给出一定的补偿款我怎么做账,涉及到哪些税费呢?
答:《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 [1995]52 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八十六条(一)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4.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第二条、(七)4. 规定,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依据上述规定,苗木生产企业因拆迁,取得苗木补偿款,按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其他收益(主营业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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