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北京东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请问此业务该怎样进行财务处理?交什么税?
问题:甲公司现在的业务是:从 A 供应商处购买产品(比如红酒),成本为 80 元。甲公司购买红酒的款项,是普通民众投资人,张三李四王五和很多的大量民众筹集的资金,他们把款打给甲公司,甲公司有渠道,统一向 A 采购。张三李四王五等人从甲公司按 80 元买了红酒,放在甲公司的平台,甲公司帮助往外卖,比如按月统计销售量,销售价 100 元,成本 80 元,毛利润 20 元,甲公司把销售发票开给实际购买人。每卖出一瓶,55% 利润 11 元分给张三李四王五等投资人,45% 留给甲公司。请甲公司该怎样进行财务处理?甲公司与张三李四王五之间的结算,张三李四王五不能提供发票,该怎样处理?需要交什么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 [1994]26 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据此,甲公司代购代销并开具发票,不符合代购代销条件,应缴增值税。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代理业务资产 68.97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代理业务)11.03
贷:代理业务负债 80
借:银行存款 100
贷:代理业务资产 86.21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代理业务)13.79
借:代理业务资产 17.24(86.21-68.97)
:代理业务负债 80
贷:应缴税费——应交城建税及附加税(代理业务)0.03
:其他业务收入 8.49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手续费)0.51
:银行存款 88.21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