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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是否可以,属于员工集资吗?
问题:A 公司有个新项目,员工共同出钱买设备,项目利润给员工分配。账上是不是做其他应付款,每次分利润时,直接冲应付款。设备款都付清后再继续分时,做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这样是否可以,属于员工集资吗?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第十五条规定,合营方应当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
(二)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
(三)确认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
(四)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
(五)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 [2009]31 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 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依据上述规定,员工出资买设备,公司经营,项目利润给员工分配。对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应单独核算项目资产、负债和收益,并按规定计缴相关的税款。对个人取得税后分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代理业务负债
借:代理业务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相关科目
在企业损益中单独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净利润转入代理业务负债税后支付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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