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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未收到分红款,如何账务处理?
问题:被投资企业 B 于 2017 年 4 月宣告分配股利,投资企业 A 按权益法于2017 年 4 月进行账务处理,借长投 600 万,贷应收股利 600 万。且 2017 年度汇算清缴已经申报所得税,享受居民企业分红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被投资企业已经两年亏损,预计明后年会进入破产清算,现在实际未收到分红款,现在如何账务处理?能否撤销此分红决策及调整之前的账务?
答:《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 [2002]513号)第四条规定,建立坏账核销管理制度企业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应当作为坏账损失,并及时进行处理。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作为本期损益;属于清算期间的,应当作为清算损益。坏账损失处理后,应当依据税法的有关法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按照会计制度法规的方法进行核算。
企业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25 号)规定,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因被投资企业破产清算,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并按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股利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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