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北京东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投资方需做什么账务处理吗?
问题:被投资企业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相应转到了各个投资方,那投资方需要做什么账务处理吗?国税函 [2010]79 号第四条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有适用主体的限制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 [2010]54 号)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79 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依据上述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由被投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股东无论会计如何处理,即不作为投资收益免税收入,也不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