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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资金补助如何账务处理?


问题:我单位向北京市科委和总理基金申请研发资金补助,研发项目资金由政府拨款和自筹两部分组成,拨款文件中指明了款项用途,但未明确研发成果的所有权问题,请问我该如何对这种研发项目进行账务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 (财会〔2017〕15号)规定,

第三条 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二)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第八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第九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据此,企业取得政府补助 ,若不需要向政府交付服务 ,按上述规定处理。否则,按提供劳务或无形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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