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北京东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企业负担的税及附加税是否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
2019-09-04 15:21
来源:
问题:境内公司与境外企业签订一项服务,且境内企业代扣代缴了各类税款,双方在合同里面写明境内涉及到的税款,境内企业承担,这种情况境内企业负担的企业所得税及附加税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版)》第八条及《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据此,企业负担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对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不予税前扣除,对其他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允许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附加税,企业负担
上一页
下一页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