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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奖励资金是否交增值税?
问题:金融企业按照增量贷款的一定比例取得的政府奖励资金是否交增值税?按照新政府补贴准则的规定,是属于营业外收入还是其他业务收入?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
第三条 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二)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第十一条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依据上述规定,金融企业取得增量贷款政府奖励资金,无需要向政府提供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应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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