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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收益可否转账代表处 ,以降低汇率影响?
问题:集团母公司A为国外一家企业,在国内设有子公司B和代表处C。请问,母公司A自子公司B取得的收益可否不汇款到母公司A,直接转账至代表处C,以降低汇率影响?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此,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投资收益,无论是否汇出境外,由支付单位B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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