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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问题:外资独资企业(股东为香港公司)的税后净利润分配给香港的母公司是按照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对这块的外汇汇出情况外汇管理局是否有限制?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第三款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二) ……,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 和经常转移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香港公司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利润,由支付方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外汇资金,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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