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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间接抵免中的第一层企业吗?
问题:第1条明确了适用境外所得抵免的两类纳税人,其中包括按境外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联系国税发[2009]82号的相关规定,现在的问题是如果中国企业控股20%以上的是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企业的受控外国公司,此受控外国公司还是属于间接抵免中的第一层企业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第六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
第一层: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老子)
第二层: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儿子)
第三层: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孙子)财税[2009]125号
据此,境外中资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适用上述政策规定。即:
第一层:单一境外中资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老子)
第二层:老子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儿子)
第三层:儿子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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