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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按劳务还是按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关于大学实习生按劳务还是按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客户在两地税务局得到不同的答复,说法不一致。客户找到一个文章,国税总局2016年在官微上发表《【新闻澄清】实习生“劳动报酬税”是误用税收政策》,指出实习生群体被征收劳务报酬税属于企业误用税收政策。实习生工资应当按“工资、薪金报酬”处理,与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税制。

请问 ,现在北京市是按哪种执行?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明确了,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据此, 实习生在企业从事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未查到北京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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