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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涉及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免费提供在线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
2020-02-12 10:10
来源:
疫情应对——企业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自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下称“疫情”)爆发以来,我国多省份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我国中央及境外多个国家和地区也针对疫情防控采取了不同程度的入境管制措施。随后,全国多个省市陆续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就疫情防控发布了一系列行政命令,要求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及其它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这些举措在有效防控疫情的同时,也必然对各类民营企业的商业活动、民商事合同的履行及企业劳动员工问题带来不同层面的影响。
本文将依据近期政府针对疫情出台的各项应对政策,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就企业所涉生产经营困难、合同履行相关问题以及企业员工用工问题提出合规建议。
一、企业因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如何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降低成本问题
(一)企业因受疫情的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裁员?
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二)企业因受疫情的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停工停产,员工工资应当如何发放?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疫情期间,企业可以申请的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稳岗补贴”。
具体标准应当根据企业所在地的规定。就北京地区而言,企业申请稳岗补贴需满足两大条件,包括在本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以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末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2.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减免房租。
关注企业所在地政府、所在创业园区或者所租赁物业公司的政策优惠,并主动积极的申请。
3.及时关注企业所在地政府或创业园区出台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政策。如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2月5日出台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文件。本文从“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保障企业正常生产运营”三大角度,16个方面具体阐述了北京市政府对中小微企业在疫情期间的扶持政策。
二、疫情影响下的合同履行问题
(一)此次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
目前,在法律上,还没有有权机构进行明确界定。但此次疫情作为公共突发事件,且政府发布强行性通知公告,对于合同的当事人来说是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实际,也符合《民法总则》《合同法》等规定的“不可抗力”相关要件,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二)此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一定能解除合同吗?
此次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存在差异,因此不能一刀切地认为都可以因不可抗力从而解除合同,还需考虑不可抗力是否会影响合同履行以及对合同履行影响的程度。企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2013年4月8日失效),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的不同而做出不同处理。在具体案例中,相关无法履行义务的结果要和不可抗力之间有因果关系,若没有形成因果关系,则不能适用不可抗力。
(三)企业应对措施
如因本次疫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企业可适用“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免除部分合同责任或待不可抗力经过后继续履行合同,但须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企业作为不受疫情影响或守约的一方,应当注意防范合同相对方滥用不可抗力条款。
2.企业作为受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例如:利用微信、电话、短信等通知对方,并确保对方收到通知信息,且也需要注意保存通知信息,以便取证。
3.根据合同性质提供证明。国内贸易合同一般不需要提供证明,但国际贸易合同就本次疫情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企业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认证中心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三、疫情期间的劳动用工管理问题
(一)如何理解和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期间假期的通知》?
起初,国务院就2020年春节放假通知中,春节放假期间为1月24日(除夕)至1月30日(正月初六)。因疫情的影响,国务院办公厅将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春节假期共计延长了三天,该假期系国家为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的措施,参照休息日来认定的特殊假期。
(二)企业决定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基础之上再延长假期,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以补休方式安排的,则该延长假期即为原有加班的补休,单位也应当向员工支付正常的劳动报酬。
2.以年休假方式安排的,单位应当提前通知相关员工,并确保员工收到通知。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正常的劳动报酬。
3.以待岗方式安排的,应当与员工协商确定待岗期和工资待遇,并以书面的方式确定。
(三)工资待遇
1.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员工因疫情处于隔离、观察期间的,企业是否应当向员工发放工资?
企业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企业原则上不得以提前三十日预告解除或支付补偿金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四)工伤
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对于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五)劳动关系的解除
员工因疫情处于隔离、观察期间的,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到期,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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