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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如何去税务缴纳?
问题: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产生的增值税,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收取,但基金管理人如何去税务缴纳?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明确了,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以谁的名义对外投资资管产品,谁就是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目前,增值税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境外方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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