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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做法是否违背了四流合一的原则?
问题 :我单位主营快递业务,现要委托相关人员(非我单位职工)办理我单位包裹揽收、投递业务。现税务和工商部门要求我单位不可与商户个人签订委代办合同,须与商户(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商户)签订,但由于部分原因对于酬金的支付商户无法开具发票或找税务局代开发票,请问我单位可否与商户单位签订合同但在合同中注明发票由商户委托个人代开发票和代收酬金,发票我单位持合同中代办人员身份证统一找税务局代开,酬金支付给合同中列明的个人。不知此种做法是否违背了四流合一的原则。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据此,建议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承包人为纳税人。承包人到税务领取发票。其他单位不允许代开发票。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