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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债务豁免收入,要缴企业所得税吗?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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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A公司在2014年度应收B公司1.26个亿货款(为贸易合同),同时2014年度A公司向银行借款1.26亿,2014年A公司账面计提利息1700万,并在2014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调增1700万,B公司从2015年开始经营效益下滑,无法偿还A公司的货款,导致A公司也无法偿还银行的借款,A公司从2015年开始在账面上也未计提利息。
现在银行想把该项债权打包卖给一家资产公司,合计金额2个亿左右(本金1.26亿,利息包含账面已计提1700万和账面未计提的6000万)。银行、资产公司、A公司签订三方协议(金额2个亿)。另外资产公司、B公司、A公司签订三方协议(资产总额1.26个亿),这样处理的结果是账面计提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7000多万是否属于债务豁免收入,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 、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 、债务重组收入、…… 汇兑收益等。
据此,企业将债权及应付利息打包出售,出售价格扣除本金和税前调增1700万利息差额部分,计入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