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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和契税是否作为购进成本扣除?
问题:请问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购进时缴纳的印花税和契税是否可以作为购进成本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 第九条规定, 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对购进时缴纳印花税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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