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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费奖励 ,是否合并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问题:扣缴单位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返还的手续费,将部分手续费奖励给财务人员或申报人员,是否合并被奖励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五)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31号)第二条规定,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据此,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财务人员或办税人员取得手续费奖励,不属于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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