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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是否可以免交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问题:企业成立的非学历教育性质的培训机构(如计算机培训学校,各种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学校的教学自用房产是否可以免交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第二条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 (皖地税发〔2013〕12号)第十九条(一)2明确了,学校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成立的培训机构 ,不属于学校,不享受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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