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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支付业务,有些规定?
问题:教育事业部的智库项目(手机app)需要开通互联网支付功能,例如用户购买视频付款,为专家支付咨询费,给供稿人支付稿费等等,会涉及大量公私之间的现金流动。
所以非常需要开通企业支付宝功能,还请您再评估一下开通的可行性。如果将来想上市,是不是对这块业务有些规定。
答:《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规定,
第二条 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
第四十一条 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一]未按规定建立客户实名制管理、支付账户开立与使用、差错争议和纠纷投诉处理、风险准备金和交易赔付、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的;[二]未按规定建立客户风险评级管理、支付账户功能与限额管理、客户支付指令验证管理、交易和信息安全管理、交易监测系统等风险控制机制的,未按规定对支付业务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的;[三]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提示、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的;[四]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
据此,企业提供网络支付业务,应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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