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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抵扣过进项, 能按简易办法3%处理吗?


问题:我们公司一般纳税人;想要出售17年8月购买的电脑,处置(营改增后购买),买时收到的时候是普票,查文件处置09年1月1日后购买的按适用税率,但我这个电脑没抵扣过进项,现在能按简易办法3%处理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第二条(一)1.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一)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依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营改增后购买),无论是否取得专用发票(另有规定除外),应按16%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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