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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土地整理,此方法是否可行?


问题:A公司进行某地产业园区的部分土地一级土地整理工作(如市政建设、城市人口等六位一体规划咨询、园区统筹服务、园区招商等工作),在实际工作中,A公司财务计划按照业务类型分别采取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问:如市政建设的收入确认方法按照房地产会计收入确认方法,道路未移交的时候支付成本计入开发成本入存货,在道路移交后确认收入,结转存货中相对应的成本,此方法是否可行?

答:《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委托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  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分中心,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年度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对确定的存量国有土地、拟征用和农转用土地,统一组织进行征地、农转用、拆迁和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 、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 、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提供一级土地开发整理,其中,市政建设应按“建筑服务”计缴增值税,并进行会计核算。咨询、园区统筹服务、园区招商,按提供劳务会计核算并分别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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