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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福利费的计算限额包括调减金额吗?


问题:16年有工资4000万元在17年5月31日前没有发出去,16年的工资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了,17年底将该4000万元发完了,所以17年汇算清缴时将4000万元工资调减了。那么17年福利费的计算限额是(17年的工资+16年工资在17年调减金额4000万)*14%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据此,17年年底支付16年已调增所得额的工资 ,应调减16年应税所得额,与17年所得额和计缴三费基数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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