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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问题:印度的母公司为物流公司,给设在中国的子公司提供服务,服务为把运到印度的货物,派送到印度的收件人手中,该笔业务是否可以认定为全部发生在境外,中国公司不需要为印度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一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依据上述规定,境外物流公司向境内单位销售完全在境外的收派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对提供其他物流服务,应计缴增值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依据上述规定,境外公司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的劳务,劳务发生地在境外,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支付单位无须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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