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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种情况应该怎样缴纳个税?
问题:外籍的股东实际不在境内企业工作,不在境内居住,每年来华1~2次,每次呆一周,但每月都要从境内企业领取工资,请问这种情况应该怎样缴纳个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一条二款规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此,外籍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从境内每月领取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不适用以下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六条规定,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的计算
属于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所述情况中的个人,凡应仅就不满一个月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的,均应按全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属于上述情况的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成月工资薪金后,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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