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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代扣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问题:境外公司为境内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境外公司在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请问境内公司是否为其代扣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以及何如去申报者部分代扣税款?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依据上述规定,境外公司为境内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应按“鉴证咨询服务”6%代扣代缴增值税;若在境外提供咨询服务,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在境内提供,应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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